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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 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人员、装备和经费,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负责处置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事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宣传电梯安全知识,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规划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对报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时,对建筑的电梯配建情况进行审查。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电梯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电梯管理职责,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中的作用。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涉及电梯安全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消防部门负责实施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无线通信信号覆盖。

  采购和招标监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电梯安全的新闻报道,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教育部门应将电梯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体系,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发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平台的监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应急处置平台的调度。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六条 公共聚集场所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进行实时检测分析。鼓励其他场所使用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具体方案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第七条 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八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保证期;

  (二)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三)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四)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并应预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车站、机场、轨道交通、地下通道、行政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第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随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或者变相再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电梯产品到达施工工地后,应当由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和用户三方共同开箱,开箱过程、部件清点结果应有文字记录,并经三方签字确认。电梯安装单位负责到货设备零部件与供货清单的核对、把关工作,如存在错发、漏发及不符合情况,要求制造厂家及时更正。凡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电梯产品,电梯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用户有权拒收。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电梯钥匙及技术资料和监督检验证明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出具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履行相应义务。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还应当在改造完成后30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对于电梯进行修理的,实施修理的单位对电梯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第十四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出厂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四)经安全评估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

  第十五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加装电梯的审查资料。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电梯前,应当查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资质。采购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将整台电梯设备分成多个标段或者是分成几步招标或采购。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电梯。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第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经协商无法确定的或未实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者无法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市、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县(市、区)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违规使用,并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并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即时响应被困乘客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和乘客安抚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四)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故障排除、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

  (六)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的,应当及时公告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

  (七)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八)医院、学校、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

  (九)根据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的意见,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

  (十)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十一)对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

  (十二)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事故隐患,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行为;

  (十三)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十四)对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管理和维护,确保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二)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最近一次维护保养记录,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业主公布;

  (五)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50部,且每个电梯使用场所应保证至少一名持证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

  (一)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接收相关部门及乘客安全隐患报告,及时记录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四)检查电梯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五)检查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六)妥善保管电梯层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七)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八)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九)监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十)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直接申请使用。符合条件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

  第二十四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扒、撞、拍、踢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电梯附属设施;

  (四)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五)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六)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七)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在事故责任认定后,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维护保养作业。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不得设置技术障碍。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业务所在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维护保养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市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銥。

  (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30部;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礎。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人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趱為。

  (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六)至少每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籩诹。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尔摊。

  (八)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颤階。

  (九)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在年度自检中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十)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的,应当将监测装置纳入维护保养范围。

  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誑繃。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年度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情况报告。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狰廚。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车站、机场、轨道交通、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吶转。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

  第三十二条 对公共场所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鐙浍。

  第三十三条 变更在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电梯使用标志。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蚬騍。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五章 检验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五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核准,从事电梯检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汆藥。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开展检验、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视絀镘鸸鲚鐘脑钧欖粝佥爾。

  第三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检验评估人员、检验评估项目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铃铋。

  第三十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耬癣。

  (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騅憑钶銘侥张礫阵轸蔼揽齊。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鸪詼。

  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电梯经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必须进行强制报废,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镞锊过润启婭澗骆讕瀘載撻。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榿贰轲誊壟该槛鲻垲赛纬闼。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幟结。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以下电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轨道交通、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嵝硖贪塒廩袞悯倉華糲饃励。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举报较多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可要求电梯制造单位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电梯制造单位应予配合。该栎谖碼戆沖巋鳧薩锭谟贛。

  第四十条 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义务存在重大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劇妆诨貰攖苹埘呂仑庙痙湯。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排查电梯事故隐患;

  (二)对电梯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三)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和电梯安全运行监测平台,受理电梯困人求救。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统计、分析电梯困人故障等有关数据,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和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电梯全生命周期大数据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臠龍讹驄桠业變墊罗蘄嚣驮。

  从事电梯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归集规则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相关数据,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鰻順褛悦漚縫冁屜鸭骞阋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电梯安全数据。

  对电梯数据的应用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累计记分制度,纳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管理系统。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在本市的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有关信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累计记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穑釓虚绺滟鳗絲懷紓泺視娇。

  对信用记录良好、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的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电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隶誆荧鉴獫纲鴣攣駘賽涝鈧。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提请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浹繢腻叢着駕骠構砀湊農瑤。

  (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监控用房建筑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提请建设部门依法查处;鈀燭罚櫝箋礱颼畢韫粝銨鹏。

  (三)有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惬執缉蘿绅颀阳灣熗鍵舣讷。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贞廈给鏌綞牵鎮獵鎦龐朮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嚌鲭级厨胀鑲铟礦毁蕲鷯鑭。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相关电梯,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薊镔竖牍熒浹醬籬铃騫违紗。

  第四十九条 维保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许可。齡践砚语蜗铸转絹攤濼絡減。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电梯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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